【大紀元2017年08月20日訊】文:周喬安律所・灣區律師
限制性股票(Restricted stock)是指公司承諾某個員工,在完成某種條件後,把一定數量的股票階段性地移轉到他的帳戶上,成為他薪水的一部分。在婚姻期間,任何一方獲得授權的限制性股票(還沒拿到手),都會作為雙方的婚姻財產。離婚時,擁有限制性股票的一方,必須披露這部分財產;另一方配偶有權獲得一定比例的限制性股票。
【案例】灣區夫妻離婚,女方拿回限制性股票
灣區一對夫婦結婚6個月後離婚。男方只把自己部分401K的財產分給女方,女方認為男方有許多隱形收入沒有披露,就委託周喬安律所代理這個案件。我們查出男方有限制性股票,是在他們婚姻期間獲得授權的;股票是每個季度分配1次,即男方的股票是在一年內分4次領取。男方在分居後拿到第一筆限制性股票,並把它賣了,作為現金放在帳上。
灣區聖荷西離婚律師周喬安建議女方根據婚姻長度(6個月)的百分比,向男方索要限制性股票的百分比。最後法官也是這麼判決,判男方支付女方200~300股的股票(價值5萬美元)。
如果男方無法湊足股票,將面臨更多處罰。因為男方違反限制令在先,沒有經過女方同意,隨意處理婚內財產,把第一筆限制性股票賣掉了。按離婚律法,男方一般給女方50%的股份;違反限制令後男方可能面臨分配給女方高達75%,甚至更多的股份,並需支付女方產生的律師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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