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创 Joanne Zhou律师 湾区日常法律故事
大家久等了!这是本系列的第三篇文章。前两篇请参考这里:
我是周氏法律集团的创始人周媛(Joanne Zhou),我的律所在北加州的硅谷圣何塞、南加州的洛杉矶、橙县、阿卡迪亚都有开设办公室,为旧金山湾区和大洛杉矶地区的广大客户提供离婚相关服务。我的客户找我咨询离婚事宜时,最在意的事情之一就是财产的分割。在今天这篇文章里,我来简单给大家讲解一下加州关于婚姻财产的认定。
美国各个州都有不同的婚姻法,加州对于婚姻财产采取的是“community property”, 即“共有财产”的认定方式。在美国,一共只有九个州采取共有财产制度,加州是其中之一。
在共有财产制度下,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取的财产默认被定义为共有财产。在离婚时,共有财产原则上按50/50分配。举个极端的例子,假设夫妻A、B二人,婚姻存续期间A每年赚十万,B一分不赚,那也算是每年十万的共同财产。在离婚时,这十万收入减去共有的支出,余下的积蓄或资产应平均分配。
那就有朋友问了,那除了共有财产还有没有单独财产啊?有的。而且,很多时候,共同财产与单独财产的划分标准看似清晰,其中却有灰色的部分。在这些灰色的部分里面,很需要有经验的律师协助客户保驾护航。
首先,在结婚前与双方分开之后获得的劳动所得都算个人财产。
这一条看似写得很清晰,但是外行可能不会注意,法律中写的是分开“separate”, 而并不是离婚Divorce。结婚的日子很容易确定,但分开的日子就没那么清楚了。
加州家庭法的法条里面写,“分居日期(date of separation)”指的是婚姻关系彻底破裂的日期,需要两个条件:1)夫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述了要终结婚姻的意愿。2)此人之后的行为与他终止婚姻的意愿相一致。
这么一个法条,在实践中肯定有很多模糊的地方。比如,有一个案子,丈夫出差,在外州住了一年多,然后对妻子说“我要离婚,我们分开吧。”在此之后,双方为弥补婚姻做了一些努力,一起去度了个假或者去看了婚姻咨询师,但最终还是没有办法重归于好,只好向法院递交了离婚申请。然后,这对夫妻在分开的日期上就无法达成一致了。丈夫觉得应该是从他第一次对妻子说离婚时开始算。而妻子说,在那之后我们还好好度了个假,度假时也是以夫妻身份租房的,或者说还在看婚姻咨询师寻求复合,不应该算分开,那我们应该从度假后感情彻底破裂递交离婚起算啊。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,因此,在实践中,常会出现双方对分居日期持不同意见的例子,在这个方面是有必要向律师请教的。提早准备做好证据的收集也同样很重要。
然后,在婚姻存续期内,一方收到的礼物、遗产、遗赠,都属于单独财产。并且,完全由单独财产获取的利润也属于单独财产。比如,一方用他的婚前财产去做投资,那么投资的亏损和收益也都属于单独财产的部分。
在离婚时,单独财产仍属于一方私有,而共有财产则平均分配。
这一条原则看似简单,但在实践中,就经常会遇见单独财产与共有财产混在一起的例子。我们日常最经常遇到的就是有关房产的争议。很多时候,房产的资金是单独财产与共有财产的混合。比如,可能双方家庭都帮忙出了一部分首付;可能双方都拿出了一部分婚前获得的工资作为首付;可能双方一起向银行贷款,然后又用婚内共有财产还贷;然后在离婚时,可能双方还要面临房屋的增值部分如何分配的问题。
加州法院经常按照Moore/Marsden公式(来自两个著名案例)来计算房产增值问题。在这里,我们可以给读者们做一个举例。如果愿意看,可以看看;如果不乐意看,跳过也可。
假如,丈夫在婚前购买了一个总价为40万的房子。他付了五万的首付,然后还了十万的贷款。然后,丈夫与妻子结婚了。结婚时,房产增值,此时房屋价值为50万。结婚后,双方一起还房贷,一共还了10万贷款。然后两个人要离婚。在离婚的时候,房屋价值70万。这个时候,双方要如何分配房产呢?(为简化讨论,这里面没有算还给银行的利息。婚前付的利息是一方的单独支出,婚后付的利息属于双方共同支出。)
在计算房产问题时,原则是:共同财产产生的增值部分仍是共同财产,单独财产产生的增值仍是单独财产。婚前,房子从40万涨到50万,这增值的10万是丈夫的单独财产。婚后,房子从50万涨到70万,这20万的增值中,有一部分是单独财产,另一部分是共有财产。
双方在结婚后以共有财产还贷,还了10万,在房屋购买价中占10万/40万 = 1/4。因此,房产增值额中的1/4属于共有财产。房子在结婚后从50万涨到70万是20万增值额,其中的四分之一是5万。也就是说,增值20万中有5万属于共同财产。所以,共有财产在这个房屋中占10万+5万 = 15万。房屋余下的价值都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。
因此,在不计算利息的情况下,这个房子在离婚时,妻子在房产中可以拿到的价值为15万除以二,就是7.5万。剩下的都属丈夫所有。
很多读者可能觉得已经看晕了?其实现实比这更晕,很多房产份额的计算比这还要麻烦很多。很多时候,房屋的价值不仅仅是市场的增值,可能还要包括内部的修缮、装潢问题;还有银行贷款利息、手续费;以及如果要卖房,可能还要包括付给房屋经纪的一笔佣金。无论上面的例子读者看得懂还是看不懂,我都得说,如果你的离婚涉及房产在内,一定不要犹豫,联系一位律师帮你计算吧。在复杂的案件里面,如何给房产先定性,定性为共同财产还是单独财产,是适用上述的计算公式还是使用Family Code 2640 的计算,以及是否需要请Forensic CPA去做专家报告等等,都是加州离婚案件里经常遇到的问题。
除了房屋,湾区人民还在意一件大事,就是股票。众所周知,湾区码农的包裹里面,股票是占大头的。在离婚时,股票如何分配呢?
在婚姻存续期间,任何一方获得的股票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。但是在现实中,股票分配经常是有时限性的。比如,有的大厂会要求员工工作几年后才可以获得一大笔股票,或是前几年只能拿到少量股票,几年后一次性拿到大量股票,等等。
假设,A与B结婚后,A的公司合同中写明,在A工作满三年后,就可以拿到100股的股票。但是在A工作满两年时,A与B要离婚。这个时候,这个股票怎么算呢?股票还没有拿到手,是不是B就完全一分也拿不到呢?
答案并非如此。如果法院认为这些股票主要的意义是为了奖励A三年来在公司的贡献,那么,既然离婚时A已经工作了两年,时间过了2/3,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些股票中的2/3属于夫妻共有财产。虽然目前还没有拿到手,但法院可以要求A在得到股票后将市值的2/3与B平均分配。
涉及股票的离婚,也是相对复杂的。我们实在不建议客户自己去办理这样的离婚。无论是拥有股票方,还是另一方拥有股票,我们都建议应该去找一位有经验的律师协助办理。涉及到复杂的限制性股票的计算,我们还往往会有Forensic CPA的介入协助律师的工作。
除了房屋和股票问题,其实还有很多别的事情。比如,人寿保险、退休金、夫妻共同债务、单独一方造成的侵权债务,等等。限于篇幅,我们这里没法一一详述。这篇文章也就是给读者一个初步的印象,让大家知道加州财产有单独财产和共有财产这个事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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