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有人想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。家庭暴力可以是身體虐待,也可以是情感虐待,且往往源于关系的一方想对另一方实施控制。

加州的家暴法宗旨是为了防止特定亲密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暴力行为,这些行为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侵害,也包括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
受傷的另一人是被告的親密夥伴。所謂「親密夥伴」是指被告的配偶、 前配偶、同居夥伴、前同居夥伴、未婚夫(婦)、前未婚夫(婦)、女(男)朋友或者孩子的媽媽(爸爸)或約會關係的伙伴等。

加州法律允許家庭暴力的受害者,在刑事法庭以及家庭法庭申請緊急保護令和限製令。 發出保護令或限制令並不一定取決於受害人是否已经遭受身體傷害,因為他可能是一個擔心即將發生的傷害或已經遭受傷害的人,也可能是一个精神上,经济上,或在其它方面受到威胁或伤害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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